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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2018-09-27 11:05:36浏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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